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沪01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1号二座705-708房。
法定代表人闵宇。
被执行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50号3幢380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17)佛仲字第2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睿江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80,63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609.53元和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语镜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房地产、银行账户、证券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此予以确认,且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无房地产登记记录信息、被执行人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