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29执4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九江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九江市开发区九瑞大道78号厦港商住楼1幢二单元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3226718436。
法定代表人马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汇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口县环保局三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081459672E。
法定代表人吴爱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九江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9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汇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汇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西汇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2019年12月2日,本院已向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汇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68122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5已执行0元,未执行106812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资产已设定抵押或查封,本院于2019年12月0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止到2019年12月05日,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他案的被执行人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晓庆
审判员 曹 钧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昊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