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

某某与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470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XXX532。
被告:上海一门市政务研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普育西路105号4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10000778508278E。
负责人:赵海然。
原告***诉被告上海一门市政务研发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一门市政务研发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一门市政务研发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徐 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 丹
书 记 员  隆松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