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9951号
原告: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普育西路105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1000077850827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3MB2D24251R。
负责人:***。
原告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的同时,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原告寄送《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9085.08元。经审查,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签收《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