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

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983号之二 申请人: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5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184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8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与法并无不悖,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采取的冻结、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