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

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1983号 申请人: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5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184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8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现申请人国信数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一门式政务研发中心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是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