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慈胜大街**。法定代表人:杨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法定代表人:狄立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825执2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