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

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2201号
原告: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慈胜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3XHJD18W。
法定代表人:卢东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拥军,男,1971年12月13日,住河南省温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
法定代表人:狄立军。
原告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水费371069.10元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签署了《城市供水合同》(合同编号:HG0015856)以及《城市供水合同》(合同编号:HG0015857)。原告按照前述两份合同的约定及时、合格地向被告履行了供水义务。但被告却一直拖欠原告水费,截至2020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的水费共计371069.10元人民币。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多次承诺支付水费,但均未按承诺予以兑现。为此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河南省温县岳村街道办事处五里远村民委员会,其提供的被告的信息不正确,属于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县中投水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小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牛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