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辖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239号一单元609室。
法定代表人:汤怀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晓莉,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20层12010、12011。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民初35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亚马逊科技公司上诉称,一、亚马逊科技公司提交的两份合约构成表见代理,即亚马逊科技公司的两份合同有效。即本案中存在多份合同,且多份合同约定了多种不同的主管和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虽然提交的一份合同约定为被告住所地。但本案中亚马逊科技公司亦提交2份《油漆购销合同》,载明由甲方即一审法院管辖。虽然,亚马逊科技公司提交2份《油漆购销合同》仅有李录俊签名和身份证图像,但亚马逊科技公司亦举证证明合同系李录俊拍照后微信发给亚马逊科技公司公司员工,而李录俊系中能建建设公司电子采购平台上的收款人与联系人,有权代表中能建建设公司与亚马逊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李录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亚马逊科技公司所主张的货款是根据多份供货合同及平台中标结果,经双方对账确认的中能建建设公司尚欠的总欠款,不应仅根据中能建建设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存在多份合同,且多份合同约定了多种不同的主管和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约定管辖不明确,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二、退一步而言,即便一审法院不采信亚马逊科技公司的两份合同,但亚马逊科技公司也仅出示了一份合同约定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的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管辖并不能涵盖本案中亚马逊科技公司主张的全部款项,进而认定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院管辖。再退一步而言,即便一审法院不采信亚马逊科技公司的两份合同,但亚马逊科技公司也仅出示了一份合同约定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的合同,而亚马逊科技公司所主张的货款是根据平台中标结果,经双方对账确认的中能建建设公司尚欠的总欠款,不应仅根据中能建建设公司提交的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亚马逊科技公司提供的两份《油漆购销合同》并非原件,且载明的购货方名称与中能建建设公司名称不符,落款处亦无中能建建设公司盖章或其他法定代表人签名,两份合同复印件上签名的李录俊并无中能建建设公司授权签订合同的权利,故对该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亦不能依此两份合同确定管辖。而中能建建设公司提供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亦系双方之间最后一次供货的书面合同,应以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该合同约定由需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被告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家明
审判员  韦 韬
审判员  查 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