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4民初3579号

原告: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汤怀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羌晓莉,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12010、12011v>

法定代表人:冯坤昌。

原告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科技公司)与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建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亚马逊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中能建建设公司立即支付逾期货款153302.18元及违约金(以153302.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中能建建设公司原名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力第四公司)。2016年8月27日、11月16日、11月24日、2017年4月19日、2018年1月11日,原告五次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中中标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五分公司九江电厂项目油漆涂料项目,采购单位为西北电力第四公司,收货人为李录俊,收货人电话181××××5538。另,原告就上述项目于2017年8月28日、12月28日分别与被告及授权代表李录俊签署了《油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如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则每日应付逾期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原告分别于2016年9月14日、10月22日、11月18日、12月26日、2017年9月4日、12月29日向被告送货,并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12月12日、2017年4月26日、2018年1月22日向被告开具对应的发票,货款总计553302.18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2017年1月24日、6月16日、9月29日共计支付货款400000元整,尚欠货款153302.1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能建建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第七条5中明确约定由需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两份《油漆购销合同》均载明供方(甲方)为“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需方(乙方)为“中国能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且均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方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份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货款金额为34480.6元,落款需方处有“李录俊”签名字样并加盖“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神华九江项目部”印章。另一份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货款金额为21360.36元,落款需方处仅有“李录俊”签名字样和身份证图像。原告陈述,其没有该两份合同原件,合同系李录俊拍照后微信发送给原告公司员工的,而李录俊系被告电子采购平台上的收款人和与原告联系人,有权代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物资采购合同》载明需方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供方为“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货款金额为58840.4元,落款需方单位加盖了“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志波印章,供方单位加盖了“南京亚马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汤怀芳签名。该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管辖法院为需方所在地法院”。原告陈述,认可该份合同的真实性。

另查明,被告公司的名称于2014年12月22日由“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变更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3月29日再次变更为“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7月21日由黄宁强变更为李志波,并于2018年3月29日再次变更为冯坤昌。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油漆购销合同》并非原件,且载明的购货方名称与被告公司名称不符,落款处亦无被告公司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名,两份合同复印件上签名的李录俊并无被告公司授权签订合同的权利,故对该两份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亦不能依此两份合同确定管辖。而被告提供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亦系原、被告双方之间最后一次供货的书面合同,应以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该合同约定由需方即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被告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故本案应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被告所提管辖异议,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能建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乐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夏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