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277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马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北区(青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27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