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2779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马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北区(青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60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华鑫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管辖权异议费80元,由被告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