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4民初3352-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正余镇工业集中区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众尔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彭文甫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