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803执55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四川成雅工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除上述查明的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中盛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洪彬 审判员  郑 飞 审判员  潘 军
书记员  龚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