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新疆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23民初729号 原告:新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木奎拉乡兰干村410号315国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3MA78G4A6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京和物流园火车站社区乌鲁木齐北路562号大疆2#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1MA78RJP7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吉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提**提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