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春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异15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
委托代理人:黄静,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春梅。
第三人:杨春梅,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8)川0112执79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提出异议称,申请执行人坤坤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川0112执798号一案。现据了解,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第三人杨春梅系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杨春梅为本院(2018)川0112执798号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坤坤公司依据(2017)川0112民初70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川0112执798号。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名下的车辆。双方于2018年9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终结执行。
另查明,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川0112执2821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因被执行人龙腾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查明,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系2007年04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第三人杨春梅为该公司股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执行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龙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三人杨春梅作为被执行人龙腾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坤坤公司提出追加第三人杨春梅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杨春梅为本院(2018)川0112执798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黄承军
审判员  王 珂
审判员  杨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