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民初3163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吉林省馨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2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馨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