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馨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战)海、吉林省馨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81民初856号 原告:**(战)海,男,1966年7月1日,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吉林省馨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洮南市***世一期。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战)海与吉林省馨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战)海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战)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战)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由**(战)**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