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北五里铺机动车检测中心综合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辛天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信峰,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磊,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7000元(2019年3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年利率6%)。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甘肃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平台锁一枚,中级技术工人证件(原件)30本。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财付通、阿里巴巴、京东等无可供执行余额;在银行虽有多个开户账号,但银行账户无存款并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无可供执行的余额,因***涉及案件较多,***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车已被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对执行措施予以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10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玮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