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506号
原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合作公路2597号5幢109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苓,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田华,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溧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