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5864号
原告: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经济开发区西十里。
法定代表人:陈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桂,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陆田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明
人民陪审员 刘 钢
人民陪审员 卢光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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