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1民初3474号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524672790.
法定代表人:陆田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江报路69号唐宁街A座B座写字楼B座1901室-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03377U.
法定代表人:陈彩仙,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86元,减半收取14493元,由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荣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时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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