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57号
原告:**,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9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不当之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即1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范 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柠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