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淮阳县农民工职业培训学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4686号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农民工职业培训学校。 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教育园富民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阳县农民工职业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经本院审查,被告淮阳县农民工职业培训学校已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被撤销登记。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84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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