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恢55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3号2幢122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羊寨镇镇东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主行使权利,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3执恢556号的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骁
书 记 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