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3民初3510号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农民工职业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淮阳县西城区。
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淮阳县农民工职业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