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基地3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518号-20幢(27)2幢1-02。 原告***与被告***、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