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基地3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518号-20幢(27)2幢1-02。
原告***与被告***、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2023年4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