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1103号
原告:***,男,1993年4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基地3幢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518号-20幢(27)2幢1-02。
被告:***,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甘肃清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皓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元,应当予以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