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执恢7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金雀路659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钟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驻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地区建设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后查明驻马店市地区建设工程总公司更名为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雪刚
审判员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