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驻法执字第149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驻马店市风光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其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