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3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生,住南皮县. 被申请人: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D2M8G1R。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613115R。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8日,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原告***诉被告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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