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刘家泡**0309图**。
法定代表人:陈景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住东港市/div>
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辽0681民初2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经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证实已下落不明,于该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广慧
审判员  刘志义
审判员  牟洪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丽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