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127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丝绸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刘家泡三组0309图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景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7.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非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执行员 张如龙
执行员 曲长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