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刘家泡**。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东港市。
申请执行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2018)辽0681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证券、房产、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