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81执保424号
申请保全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城区刘家××0309图101室。电话:0415-710****,法定代表人:陈景文,系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港市××甸子镇××家隈子村××组××号。电话186××××6357
申请保全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681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金融财产、车辆、房产等进行网络查询,并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9)辽0681执保424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新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