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民初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三组0309图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8109271549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432607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北京**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申请撤诉,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94.28元,减半收取计12,847.14元,由原告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由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生 雨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