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3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0309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中建二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上诉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95.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