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民终3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新城区*****0309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中建二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辽宁君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东港市。
上诉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丹东景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95.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