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8602民初584号
原告:南京汇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华东茂**。
法定代表人:解银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耀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菲尼克斯路**总部基地(江宁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华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凡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汇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耀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2018年6月12日,原告南京汇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汇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汇城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汪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