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再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
法定代表人:段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新区梁沟社区服务楼西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56728XXX-X。
法定代表人:吉举,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1民再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向上诉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逾期未缴纳。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立案庭于2021年2月23日向上诉人再次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告知书,上诉人仍未缴纳。2021年4月2日,上诉人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查,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义马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1民再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路增广
审判员  张军保
审判员  申宇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茹雅宾
书记员申卓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