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罚款司法制裁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1)豫0883司惩103号
被罚款人: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洛浦路1号华源河畔明居7-2-1006。
法定代表人:王希尧,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林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5)孟民南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缴款通知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