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民初598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150号和顺园4幢六和国际大厦660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康 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