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恢109-2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段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森,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希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孟民南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解除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726741.1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4003586.94元应从201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723152.19元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4726741.1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州市广安苑综合楼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停工损失50000元;五、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80万元,并从2013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全部返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损失;六、***对上述第二、四、五项应付款项向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70元,鉴定费90000元,合计178870元,由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9440元,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89430元。由于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房管局、住房公积金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3960.82元并进行了冻结划拨,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领取该笔款项;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3960.82元,本案债权尚余5632210.18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