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段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森,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希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孟民南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6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03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1账户、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01账户、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6账户内存款57219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5×××03账户内存款57219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1账户内存款57219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01账户内存款57219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57219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572190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