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83执恢109-1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段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森,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希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6年5月5日出生,回族,住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洛阳市坚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孟民南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洛阳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1账户内存款10080.57元、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01账户内存款4902.49元、财付通账户内存款18977.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1账户内存款10080.57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8×××01账户内存款4902.49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977.7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毛方周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高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