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11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大坝村杨柳村;
法定代表人:万发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5650212987;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本院依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12民初57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54278.20元、执行费3714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54278.2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112执5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树东
审 判 员 胡 昊
审 判 员 曾 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向孝昱
书 记 员 冯睿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