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大坝村杨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650212987。
法定代表人:万发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33号天一国际广场第11-12栋(11)1单元1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66700K。
法定代表人:颜永龙,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贵州易广建设集团公司向原告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4666.16元及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该224666.16元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24666.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7666.54元(原告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在请求履行前负有先开具等额增值专用发票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21)黔0521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大方县龙腾城市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供执行,本院已裁定对该工程款进行扣留。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及执行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也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2)黔0521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实伦
审 判 员 张 平
审 判 员 阿 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震宇
书 记 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