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启原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启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3733号
申请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大坝村杨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650212987。
法定代表人:万发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玉才,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兴艳,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长岭南路**天一国际广场第**(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8366700K。
法定代表人:颜永龙,该公司总经理。
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与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叁佰叁拾贰元柒角(¥:425332.7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保额为425332.7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网络查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25332.70元限额内的财产进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2647.00元,由被申请人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昌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