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启原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启原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执保354号
申请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大坝村杨柳村。
法定代表人:万发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关于申请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居间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湘1321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产和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28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荣遐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闻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