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财保128号
申请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大坝村杨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5650212987
法定代表人万发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5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
申请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居间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贵州启原***工程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秋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一鸣
书记员林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