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221执238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启原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申请执行人贵州启原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221民初3077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21执23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澍